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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函[2003]73号
发布时间:2013-2-28 19:05:55    点击:1273次    [关闭本页]
民函[2003]73号2003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行政区划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科学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职能的转变、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以及城市化的发展,对行政区划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和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非常敏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积极稳妥,慎之又慎,特别是要切实搞好科学论证,认真制定总体规划,不断提高科学化、法制化水平,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从总体上看,这些调整是合理的,起到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对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缺乏科学论证,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随意性。为协助各级政府从总体上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宏观指导,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适应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为目标,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划工作的经验,科学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充分论证,研究制定本省区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为全国和各省区的未来行政区划调整提供重要依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重点是:(一)为解决市、县、乡镇规模过大、过小问题的调整规划。(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镇设置规划。(三)理顺政府派出机构体制等特殊问题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并注意发挥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制订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工作。



四、要切实保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质量,力求实现政策性、战略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统一。要在广泛、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法规政策,参考《设立县级市标准》、《设镇标准》、《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借鉴过去编制本省区设市预测与规划的经验,着眼全局,统筹现实条件和发展远景,编制出本省区未来一个时期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为保持社会稳定,制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3年10月1日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和有关调研论证报告报送民政部区划地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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