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3-2-28 20:44:58 点击:10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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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评议。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申请、审批程序是:
1.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四)农村五保申请、审批程序
五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