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56号政府令,《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为使社会各界准确了解新的《办法》,加强濮阳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就相关政策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解读。
1、省政府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的《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的城市发展以及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入加速上升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老地名不断消失,新地名大量产生,地名规划滞后,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崇洋媚外、格调低俗等问题日益突出,原来老《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一些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政策空白点,亟待从政府规章层面加以规范。
2、新的《办法》有哪些特点?
新修订的《办法》,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职责清晰。突出了民政部门主管地名工作的地位,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更加明确。二是规范程序。细化了各类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销名的程序和权责,对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三是强化规划。强调了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四是保护文化。加强了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历史地名的保护。五是纠偏禁乱。叫停了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标志设置不标准、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等乱象。六是填补空缺。新增了对非行政区划区域,如: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管理内容。七是明确责任。规定了地名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新的《办法》对地名管理的范围有何变化?
地名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二是人文地理实体地名。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中又分为海域地名、水系地名和地形地名,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又分为居民地地名、行政区域地名、专业区地名、设施地名及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办法》修订后除原来的管理范围外,还涵盖了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村、居委会)。近年来,我省新出现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非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名称,管理范围更加广泛和全面。
4、新的《办法》对地名管理体制有何新规定?
一是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三是明确公安、财政、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5、 新的《办法》如何避免出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现象?
目前,“一地多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条道路分段有多个路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原来城市规模小、道路较短或道路没有贯通,之后随着城市框架逐渐拉大道路不断延伸,原来的路名使用多年并为当地居民所接受,且涉及居民、商户、单位较多、更名成本较高,新延伸路段又起了新的路名。另一种是同一段道路有多个路名。这种情况主要缘由道路规划和施工在前,道路规划名已对外公布并使用,而政府批准正式标准地名在后,造成一条道路出现两个名称。为此,新《办法》突出了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定“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求地名规划与道路规划紧密衔接,这样,在道路施工时以政府批准的规划地名向社会公布和使用,就有效避免出现一地多名现象。同时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第一种“一地多名”情况是否需要更名,需充分征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道路规划或施工时所用道路名称与政府正式批准的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应使用政府正式批准的标准地名。
6、国家对“洋地名”有什么规定?只有我省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吗?
1986年1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在此基础上,作为全国地名主管部门,民政部于1996年6月18日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我省的《办法》严格遵循了上述规定。浙江、陕西、河北等多个省市也颁布了相同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7、新的《办法》对已用“洋地名”是否必须更名?
关于地名更名问题,新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部分已用“洋地名”是否更名,需征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另外,我市有些名称如:维拉尼卡酒店、蒙特利尔酒店、柏维风格酒店等属于企业名称,其命名和更名参照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新的《办法》为何强调对地名历史文化的保护?
地名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形态和载体,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是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的历史见证与记忆,蕴含着一个地域发展变革的历史,人们往往在地名中能找到自己的文化归属,尤其是古老地名蕴含着深厚的文化积淀,成为中华文化的活化石。正因为这样,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已确定地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濮阳之名始于战国时期,因位于濮水(黄河与济水的支流,后因黄河泛滥淤没)之北而得名,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辖区内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都有千年以上的历史。
再如我市的戚城、干城、铁丘、高城、湾子、咸城、卫城、故县、庆祖、堌(kū)堆、清河头、固城、龙王庄、伍仙镇、吴村、吉道、操守、留胄、善缘疃地名记载,使人看到了我们几千年文明史沧桑变革的一些源头,看到了濮阳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地位;柳屯、张仪、孟轲、孟居、渠村、大桑村、老王庄、董庄、什八郎等地名,使人看到了濮阳人对历史上先贤祖宗的怀念,这些村名分明就是他们永垂的纪念碑;清丰、八公桥、徐镇、张果屯、九(五)甲户、疙瘩庙、闵城等地名纪念的都是历史上的布衣百姓,这说明在人民的心目中历史人物的贵贱并不是以地位高低划分的,也不是依当时的荣辱划分的;关于子岸、西没岸、沙河寨、南堤、台上、昌湖、坝头、海通、高码头、大芟河等的记载使人看到了黄河及其它河流泛滥交汇变迁的足迹。我市这些地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作用。
为加强对我省地名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避免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在城市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消失,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为历史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地名的保护,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
9、标准地名在哪些范围内使用?
标准地名对国家而言意味着领土主权,如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受权公布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为规范标准地名使用范围,维护标准地名的严肃性,修订后的《办法》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一是涉外协定、文件等;二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等;三是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等;四是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五是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六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10、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经费由谁保障?
地名标志往往被喻为“当地人的脸、外地人的眼”,直接反映出当地的城市发展水平和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准。为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修订后的《办法》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二)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其管理单位承担”。